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02民初9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3日,壮族,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汉族,住址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29号综合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