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7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9A。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崖立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天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元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错误。案涉合同第一点第1.1、1.3证实,案涉工程是GMP和符合洁净厂房装饰和GMP新版相关规范要求,其竣工验收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通过才合格。二、一审法院认为华天宝公司应当先履行及时验收义务,并以案涉合同没有约定最终验收以食品药品卫生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前提,更以华天宝公司未及时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而认定工程合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华天宝公司多次要求对案涉工程的特殊验收作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以华天宝公司没有提交整改完毕后产生质量问题的证据而剥夺华天宝公司的司法鉴定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应当裁定发回重审。综上所述,华天宝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工程款,而是案涉工程并未验收通过,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元德公司辩称,一、药品GMP认证与本案工程竣工验收是两个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工程仅为药品GMP认证的一小部分,华天宝公司是否取得认证,还需要具备大量的其他条件。华天宝公司把本案工程归入取得认证的条件,有违合同目的与客观事实。二、华天宝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业主,其验收效力高于任何第三方的验收效力,其确认合格应视为本案工程质量符合双方约定。三、华天宝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工程经双方验收确认合格,后双方对工程款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对账函,华天宝公司在此期间未对工程款及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其在免费保修期结束后再申请鉴定,已无相应的鉴定事实基础。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确认合格并移交一年后,元德公司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如果华天宝公司认为工程存在问题,元德公司可以在收费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即鉴定已无现实意义。
元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华天宝公司向元德公司支付工程款902647元及逾期利息174099.58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为174099.58元,实际应计至华天宝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由华天宝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5年10月17日元德公司(乙方)、华天宝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建甲方GMP车间改造项目……由承包方包工、包料、包质量的总包干制原则”、“工程优惠价:本工程金额为2555000元”、“项目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或甲方的原因60天内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时,承包人提请款报告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开具全额发票,发包人应于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余下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保证金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合格无息退回”、“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甲方代表对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应规范验收……乙方必须保证所做的工程能通过有效法定净化检测机构的检验及药监局的GMP认证”、“乙方竣工交付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按要求进行整理……检验的结构应随货物交甲方”、“工程竣工后,由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达不到国家标准乙方负责修复至达到验收标准,且所有修复费用及复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2016年10月29日华天宝公司工作人员周某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但未进行施工验收,验收后的改造工作还需贵公司继续跟进”,同日元德公司向华天宝公司移交相关竣工资料,由周某进行签收;(3)2016年12月28日华天宝公司委托佛山市**********出具报告编号为2016E2-00028S的《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为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检测结果显示部分房间换气次数、压差未达到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检验标准;(4)2017年7月4日及2017年8月14日华天宝公司分别向元德公司发出两份工作联络函,其中华天宝公司称“GMP车间改造工程在生产前验收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遗留问题”,列明了工程验收过程中遗留问题及整改期限;(5)2017年9月26日元德公司、华天宝公司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其中显示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验收日期为2017年6月,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了验收,并提出工程验收遗留的问题,其中包含“佛山市药检所进行的洁净区洁净度检验报告显示部分房间换气次数、压差不达标”,元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炳挠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单》上手书“整改工作10月20日前全部完成”;(6)2017年12月15日华天宝公司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遗留问题整改验收),其中显示“2017年9月26日进行的工程验收中,工程遗留的问题如下,双方确认以下工作的整改于2017年10月20日前整改完毕”,其中列明的整改工程内容包含“佛山市药检所进行的洁净区洁净度检验报告显示部分房间换气次数、压差不达标”,并包含了2017年7月4日及2017年8月14日华天宝公司分别向元德公司发出两份工作联络函中所列的整改内容。验收意见为“上述遗留问题的整改施工经双方现场核实验收确认,所有整改项目已经全部按约定时间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7)2018年10月10日元德公司、华天宝公司双方签订《对账函》,确认“截止2018年10月10日,广东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应付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金额902647元”;(8)2018年7月2日及2019年5月2日,元德公司向华天宝公司开具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600000元、1000000元、95264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工程款项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一、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
(1)发包人具有验收的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对案涉工程的调试和验收流程分为几个部分:①项目部件到达后发包人对质量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标准不能用于安装,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应规范验收;②竣工交付前承包人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并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③竣工交付的项目使用前进行试运行,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④工程竣工后,由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检测费甲方承担,若达不到标准,承包人负责修复至验收标准。
根据庭审双方举证及陈述显示,上述调试和验收部分的约定,案涉工程的部件承包人已进行实际安装,对部件的验收责任在于发包人,因此上述约定中第①项为前置步骤,根据完工情况可知已验收完毕。关于第②、③、④项调试和验收约定,从2016年10月29日华天宝公司方工作人员周某确认的文件显示,案涉工程在2016年10月已经竣工,元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相关竣工资料向华天宝公司移交。从华天宝公司向元德公司发送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可知,在竣工后至发送联系函期间,处于验收阶段,并就相关验收发生的问题进行书面沟通。由此可知对于第③项中试运行的验收项目,已经实际进行了,最后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应为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关于第④项内容,在华天宝公司提交的资料中亦显示,在工程竣工后,华天宝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要求元德公司进行整改,经双方确认元德公司在2017年10月20日已经整改完毕。综上,根据双方举证显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调试和验收,华天宝公司书面确认案涉工程验收合格。
(2)案涉工程质量抗辩是否成立。华天宝公司庭审中抗辩案涉工程并未达到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合格的标准,因此应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相关质量鉴定,已确定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一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其目的为对修复提供依据和指示。在竣工之后,华天宝公司确实将部分工程送检,并就送检问题要求整改,实际操作与合同约定一致。其次,发包人具有及时验收的义务。合同中并未约定最终验收要以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结果作为前提,案涉工程验收的主体是发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并未及时就其余部分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合同中亦约定不能对工程款支付进行抗辩。发包人应就自身过失承担合同责任。最后,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了多次验收与整改,最终达成一致的验收意见,华天宝公司在完成最终验收后至庭审前并无证据显示其再对案涉质量提出异议,在庭审中华天宝公司提出对案涉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并无提交整改完毕后产生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证明,华天宝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接纳,华天宝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工程款项是否达到支付条件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剩余工程款应于发包人收到发票五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同时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待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合格无息退回。根据庭审双方举证及陈述,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即2018年12月15日质保期届满。元德公司将足额发票开具并送达华天宝公司的时间为2019年5月2日,根据合同约定,华天宝公司应于2019年5月9日前向元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元德公司与华天宝公司并无约定迟延给付的利息计算标准,对于元德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一审法院调整为从2019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元德公司诉请合法有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华天宝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元德公司支付工程款90264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实欠工程款为本金,从2019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元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元(已减半),由元德公司负担391元,华天宝公司负担1500元。
本案二审期间,华天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洁净区换气次数检测数据汇总》作为新的证据,拟证明元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第六点履行,厂房洁净度不符合国家规定。元德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上述《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洁净区换气次数检测数据汇总》为华天宝公司单方提交,且不能证明厂房洁净度不符合国家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华天宝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通过才为合格,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审法院不同意其司法鉴定申请,故其不应向元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查,华天宝公司与元德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华天宝公司对元德公司交付的项目在使用前进行试运行,直到符合技术要求,华天宝公司才做最终验收;工程竣工后,由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测,检测费由华天宝公司承担,若达不到国家标准元德公司负责修复至达到验收标准,且所有修费费用及复检费用均由元德公司承担。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遗留问题整改验收),其中显示“2017年9月26日进行的工程验收中,工程遗留的问题如下,双方确认以下工作的整改于2017年10月20日前整改完毕”,验收意见为“上述遗留问题的整改施工经双方现场核实验收确认,所有整改项目已经全部按约定时间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双方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对账函》,确认“截止2018年10月10日,广东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应付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金额902647元”。由此可见,案涉工程经双方确认已经竣工,虽然在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经检测存在部分房间换气次数、压差未达到检验标准的问题,但元德公司其后修复整改完毕,华天宝公司亦书面确认了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及应付的工程款数额。华天宝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与其所作的书面验收意见自相矛盾,且华天宝公司在本案起诉前未并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异议,亦未向元德公司提出过需要重新进行检测以确认修复是否合格,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驳回华天宝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天宝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天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6.47元,由上诉人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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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徐允贤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振宇
书 记 员 钟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