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燕子岭北三里73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银海大道838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8275.2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凌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