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民初2031号
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公**10号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75979234B。
法定代表人:**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被告:防城港市方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技园标准厂房7号楼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PBOOE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方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元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