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邢台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2民初1012号之一
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大葛村村北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312号麒麟郡7号楼2层铺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7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