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6民初59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邢台市任县。
被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郝华强,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邢台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312号麒麟郡7号楼2层铺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董剑飞、邢台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华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