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6民初2330号
原告:无锡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Y5EUP0Q,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梧桐水岸14-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398380671W,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7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无锡舒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