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25650号
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楠,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部位:13)(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215。
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及缴纳保全费用通知,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受理费及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撤回保全处理。
审 判 员 张志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慧瑜
书 记 员 刘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