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452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丽,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
法定代表人:张艳。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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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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