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462号之三
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兆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2年1月20日,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诉讼保全费1382元,合计3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