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46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D893283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建材产业园新渡乡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25870380。
法定代表人:张兆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已经足额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已经足额冻结,对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淮安清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城北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