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46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D893283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建材产业园新渡乡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25870380。 法定代表人:张兆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2022年1月20日,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淮***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