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462号
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D893283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建材产业园新渡乡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25870380。
法定代表人:张兆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172421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172421元。
案件申请费1382元,由申请人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