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913号 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8932836X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007元,减半收取3004元,保全费2089元,由原告江苏金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