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60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庆武。
被执行人: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朋立。
本院在执行郑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414184.95元(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利息、诉讼费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