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997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潭良、李晨云(实习),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5953025B。
法定代表人:秦朋立。
被告:河南聚川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莎广场C座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C0JD3F。
法定代表人:任海舰。
被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川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冀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晓燕
书 记 员 岳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