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58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潭良,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秦朋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焕,女,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当庭表示其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