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滨县众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家属院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秦朋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滨县众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滨县栏杆镇刘老寨村。
法定代表人:符敏,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张寿珠,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审被告:张寿全,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审被告:张欣,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寿珠、张寿全、张欣因与被上诉人淮滨县众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7民初17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7民初179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淮滨县众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众祥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可知,系张寿珠借用其泵管使用未支付相关费用,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应为众祥公司与张寿珠,上诉人与众祥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众祥公司又执意将上诉人列入本案的被告,本案就不能依据合同纠纷确认管辖法院,而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管辖规定确认管辖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请求的事项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认定,本案应为侵犯财产权的纠纷。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河南省淮滨县,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不是责任当事人的理由可在实体审理中主张,本程序不予审查。
综上,一审裁定确定管辖正确,但依据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