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神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杜永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电信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贾渊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建鑫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两
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席东彦
审判员  位青杰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