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882民初4166号
原告: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9627858XQ。
法定代表人:刘一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电信大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75110870P。
法定代表人:贾渊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利,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930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8月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暂为103191.33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850000元。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600000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750000元。
二、如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并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剩余未履行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2021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双方其他不再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翠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彧璠
书 记 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