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26号
申请人: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炮台经济开发区联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96948322L。
法定代表人:马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堂,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越,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div>
被申请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枣强县富强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68277925XA。
法定代表人:郑超。
申请人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等额其他财产,金额以1847690元为限。申请人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基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84769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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