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褚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35号之一
原告: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炮台经济开发区联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796948322L。
法定代表人:马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堂,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王家超,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
原告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超、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原告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