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214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5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的存款339597.00元整扣划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5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921元已从扣划款中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5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赵山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