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超,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炮台经济开发区联谊街**。

法定代表人:马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堂,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宝。

上诉人***、***、王家超与被上诉人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家超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称上诉人***、***、王家超与被上诉人大连中旭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家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家超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凯

审 判 员  安 静

审 判 员  苍 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鹿传亮

书 记 员  李玉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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