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296号
原告:利德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市松树镇西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德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利德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德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