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民终3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永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万达公馆********。
法定代表人:高清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元,寿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远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德胜东街**第**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6月29日生,现住阳泉市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永新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远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