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7民初8024号
原告:广西星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西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94167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添,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市沃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东路10号盛天熙园1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4641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星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沃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广西星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星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星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西星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