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8546号
原告:山东金百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玉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百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金百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百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百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山东金百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