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岳程办事处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009号。

法定代表人:史军,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鲁1791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仍有4988834.64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鲁1791执12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鲁1791执12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988834.64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791执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永刚

审 判 员  刘西磊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