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凝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3523号之一
原告:山东凝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697号公园大厦4楼都城律师。
法定代表人:邢发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堌集府前街复程花园25号。
负责人:李庆余,经理。
被告: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岳程办事处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执行董事。
被告:孟庆田,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山东凝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庆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凝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凝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凝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凝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989元,由山东凝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保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大为
书 记 员 张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