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3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94159C,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岳程办事处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 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7799831Q,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长江路70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1×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01277.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