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323民初1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德军,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永安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闫宏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美丽吉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