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侯世勇、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民初561号
原告:侯世勇,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永安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康铁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世勇与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侯世勇因与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侯世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世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退还原告侯世勇。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美丽吉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