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民初663号
原告: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以北中央储备粮直属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中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永安西路21号(幼儿园旁)。
法定代表人:唐铁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撤回起诉,该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计4,430元,退还原告北屯盛泰中兴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