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03月23日以(2022)陕0524执保89号保全裁定对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650000100034309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318.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宏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