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178号 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41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500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570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2023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7318.3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55295.38元(其中货款141560元,逾期付款利息4770.57元,**履行利息2764.81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500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57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023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执行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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