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
法定代表人:章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海口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市人民法院(2018)浙1021民初4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沥青混凝土采购合同》系恒亮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该合同无效且涉嫌伪造,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事实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若已约定有效管辖法院,应根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提交的《沥青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玉环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合同系伪造的主张,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
审判员黄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