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1民初7364号之二
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海口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国,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紫微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2018)浙1021民初7364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于2019年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4元,减半收取计6,592元,由原告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