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执13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海口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欧裕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经济开发区港南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裕龙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1民特1667号民事裁定已于2019年12月23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211807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077.11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欧裕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报财产,申报内容与本院查明情况相符,本院已将其申报内容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有异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实地调查,查被执行人未正常生产经营。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已在被执行人经营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财产。
查被执行人浙江欧裕龙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道××号的房地产[浙(2018)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00904、0000905号],已分别设定3650万元、7120万元抵押债权。上述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
查被执行人浙江欧裕龙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浙J6××××的江淮牌汽车、浙J8××××的奥迪牌汽车各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未实际扣押到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另案依法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2020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021执13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秋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胡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