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3民初412号
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叶某某,男,1966年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与被告苍南某某公司、叶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苍南某某公司、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7元,减半收取2943.5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63.50元,由原告台州某某公司负担(此款已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