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1021执恢902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欧裕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台州腾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裕龙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1民特1667号民事裁定,初执案号为(2020)浙1021执1383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裁定受理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批准了被执行人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现被执行人已经依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清偿方案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重整计划中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被执行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