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粤0803执保122号
湛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湛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粤0803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书后,截止至2021年4月16日,本院保全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账户:4205××××0006_1)的存款限额2260000元,实际冻结22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粤0803执保122号
湛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湛江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粤0803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书后,截止至2021年4月16日,本院保全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账户:4205××××0006_1)的存款限额2260000元,实际冻结22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