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616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李萍,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36岁,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
负责人:官建中。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负责人:孙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