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960号
原告: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东段**汇东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军,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涛,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水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