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302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罗燕秋,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兰。
申请执行人罗燕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劳人仲案(2017)21号仲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653.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