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459号
申请人:湖南联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德雅路1191号才***E栋406房,组织机构代码5702896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31层28号,组织机构代码2858398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联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1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