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和祥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联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万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459号之一 原告:湖南联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德雅路1191号才***E栋406房,组织机构代码5702896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31层28号,组织机构代码2858398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联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联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联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1195元,由湖南联泰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