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2056号
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路南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661875955G。
法定代表人:郭发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蕾,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5261308N。
法定代表人:李国常,公司经理。
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