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68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涛,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5261308N。
法定代表人李国常,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