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5815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国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喜,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森樊,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森樊、被告禹州市建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豫0102民初58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2520.33元。2021年6月22日,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由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682520.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信煜